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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2022年广东专插本《珠海科技学院》考场查询、进校指引、防疫要求、后勤保障等信息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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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3
    2022
    按照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工作安排

    4月27日-28日
    广东省2022年普通专升本考试将在我校进行
    在此提醒全体考生
    请认真阅读以下事项

    广东省2022年普通专升本考试科目时间安排

    普通专升本考试时间安排(北京时间)

    考点│2022年广东专插本《珠海科技学院》考场查询、进校指引、防疫要求、后勤保障等信息公布!

    其中,专业综合课的设计基础科目考试时间为4月28日上午9:00—12:30。外国语言文学类中非英语类专业的专业课,以及个别艺术类专业和需要面试或实操考试等特殊专业的专业综合课,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考试时间由院校在省招办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自行决定并通知考生。

    三二分段专升本转段考试时间安排(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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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生考点考试信息查询

    为帮助考生及时有效查询考试信息,我校开通考试查询自助服务系统。考生可扫描以下二维码,认真阅读后,点击“我已经阅读考生须知”按钮,进入“考生查询”页面,输入本人身份证号后八位和姓名,点击“查询”,即可查看本人考生号码、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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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扫一扫查询考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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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园平面图

    珠海科技学院考场安排

    (考场为第二教学楼,以下简称“二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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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场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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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教学楼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分为D、E两区,面向图书馆的为D区,面向宿舍楼的为E区。

    考场教室分布图

    第二教学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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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教学楼一层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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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教学楼二层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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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教学楼三层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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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教学楼四层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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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教学楼五层分布图

    广东省2022年普通专升本考试防疫要求

    1.所有考生须注册“粤康码”信息,未注册“粤康码”的考生不予打印准考证,不得参加考试。

    2.考生应提前了解当地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及早到达考点所在地市,并按属地化要求和规定进行管理,以免耽误考试。

    3.所有考生应在考前14天开始自我健康监测,据实填写《广东省2022年普通专升本考试考生健康信息申报表》;并于考前48小时内自行前往医院进行核酸检测。考试期间,考生提供粤康码、行程卡、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考生健康信息申报表供工作人员核验无异常后进入考点

    4.考生应注意个人卫生和防护,尽量避免与外地来粤人员接触,避免去人群聚集的场所。

    5.考生要密切关注自身粤康码情况,如出现粤康码红黄码应及时咨询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或打12345热线,采取措施,按要求检测核酸,及时消码。

    6.考前14天内出现疑似症状或“粤康码”为黄码的考生,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经考点卫生防疫人员评估可以参加考试的,体温正常的考生安排在备用考场参加考试,体温超过37.3度的发热考生安排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考点入口体温检测和校园内交通管理

    1.根据广东省2022年普通专升本考试防疫工作指引,要求扩大考点外警戒范围。为防止出现考点外送考人员聚集,学校外围要设立警戒线,扩大警戒区域范围,仅限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专用通道进出,所有考生的自驾车和送考车辆不得进入校园。

    2.4月27日、28日考试期间全部考生统一从学校“东门专用通道”进出(可用地图软件导航至珠海科技学院“东门”或“东南门”。该门为学校正门,门口有大型地球仪)。考前90分钟起,沿体温检测通道,分散有序入场,保证间隔有进入考生佩戴口罩,逐一检测体温,核查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凭准考证、身份证、、行程卡进入校园,考生通过专用通道步行直接前往考场,(在学校东门通过检测后步行至第二教学楼约10分钟),不得穿行至校内其它区域。发热考生由专人引导径直前往带防护措施的隔离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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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东门通过检测后步行至第二教学楼约10分钟)

    3、考生中途不得离开考场封闭区域,如有需要外出校园的,需沿“考生专用通道”原路出校。考试结束后,所有考生全部从“考生专用通道”离校,严禁去往学校其它区域。

    4、考生进出校园请自觉按通知要求和指引标识有序通行,并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严禁发生无故冲岗、不配合查验、堵塞通道等行为。

    5、在考场入口学校已经准备一定数量的快速手消毒液供考生使用。考生使用快速手消毒液消毒双手后,应直接进入考场考试,尽量避免再用手接触其他物品。考生在考试时必须佩戴口罩。每半天考试结束后,学校由工作人员对各考区教学楼进行封楼消毒,考生不可以在考场内逗留。

    通往考场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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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东门(可用地图软件导航至珠海科技学院“东门”或“东南门”。该门为学校正门,门口有大型地球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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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教考场前示意图

    考前踩点

    4月26日,我校将在东门公布考场座位表、考场示意图、考场规则等相关信息,建议考生提前到场熟悉周边环境及相关注意事项。按照上级防疫要求,考生只能在学校东门外围查看相关信息,不能进校。

    考点│2022年广东专插本《珠海科技学院》考场查询、进校指引、防疫要求、后勤保障等信息公布!

    学校后勤保障

    01

    就餐

    考点设置供餐点,有偿提供早餐和中餐,考生自主选择。早餐、中餐分别在上午考试前和考试结束前一个小时开始供餐。供餐由流动餐车供餐。

    02

    饮用水

    考点有直饮水机,免费提供常温水和热水。扫描直饮水设备上的二维码即可免费饮水。

    03

    医疗保障

    在考点E103教室设置医疗保障点,医疗保障点位置见示意图。如考生身体不适,可告知监考老师或拨打学校卫生服务中心电话7626120。

    温馨提示

    1.由于考前须做身份核验、健康码检查及人脸识别等工作,请各位考生务必预留充足时间,提前到达考点做好考前准备。

    2. 《考生健康信息申报表》只收取一次, 4月27日上午第一场考试签到时交监考老师,其他场次的考试不需要提供;多余的《考生健康信息申报表》考前须放在指定位置,不可随身携带参加考试。

    3.考试过程中如需要草稿纸,请举手示意;准考证不能作为草稿纸使用,不得书写任何内容。 

    4.携带有作弊嫌疑物品且没有主动放在指定位置,一旦被查出,无论使用与否,均按作弊处理。

    5. 4月28日15:00-17:30招生院校自命题考试中,需要用画板参加考试的考生,请到二教D504(临时画室)参加考试。

    考试期间珠海科技学院服务热线

    招生与就业处

    0756-7626272(5条专线)

    0756-7626296

    上午8:00-下午18:00

    广东省二0二二年普通高等学校

    专升本考试考生守则

    一、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自觉接受防疫检查和监考员使用金属探测仪进行安全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场所的秩序。

    二、考生凭粤康码(绿码)、行程卡、考前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进入考点。粤康码红黄码考生应采取措施及时消码。

    三、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现役军人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和准考证上各科目的考场、座位号参加考试。

    四、省统考科目《基础会计学》允许考生携带没有存储和网络功能的计算器参加考试;《设计基础》允许考生自带设计作图用具、材料、不大于4开且干净(无图案、图形等痕迹)的画板或画夹。其它科目除考点有特殊规定外,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透明水杯、透明文具盒(袋、套)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手机、无线耳机、电话手表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五、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放在桌面靠走道边上角处以便监考员核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准确填写姓名、考生号、座位号等信息。使用答题卡的,还须将考生条形码贴在相应答题卡右上角的“条形码粘贴处”(有特殊规定的科目除外)。凡漏填(涂)、错填(涂)或书写字迹不清影响评卷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七、开考15分钟后(外语专业课在开考前15分钟),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点、考场。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起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八、考生应在答题卡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下同)上做任何标记,不得在规定以外的区域书写姓名考号等考生信息,否则答卷无效。

    九、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考试过程中考生如需上洗手间应先举手示意,经监考员允许,由工作人员陪同前往。

    十一、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

    十二、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欢迎各位考生对普通专升本考试工作进行监督。

    珠海科技学院考点举报电话:

    0756-7626272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

    办法(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3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摘要如下: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相关条款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相关条款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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